张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和争执,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于2015年7月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联系与沟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婚生女孩李某乙,年龄尚幼,现随原告生活,与原告建立了一定的感情,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不利,原告愿抚养孩子,孩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庭审中,原告称有能力抚养孩子,明确表示放弃对抚养费的请求,被告亦表示孩子可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原告放弃抚养费的请求,是其对私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尊重原告对抚养费的处分意见。原告的嫁妆一宗,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应属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嫁妆中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已被被告卖掉,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娘门借款169000元,被告予以认可,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主张向其姐姐及其姐夫借款295000元,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相关债权人可凭相关的证据另行主张权利,本院在此不作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830民初2196号 201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