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常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三被告分别订立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均为合法有效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尚欠上述借款本息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任常胜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其他二被告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追偿。三被告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1323民初2526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