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茂栋与术守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的伤残赔偿金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上诉人系农业户口性质,一审时虽提交了泰安华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出具的劳动用工合同及停发工资证明,但该劳动用工合同不能证明其与该公司存在真实的劳动用工关系和上诉人按照该劳动用工合同领取计件工资的事实,该公司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亦不能证明停发工资期间具体时间的事实,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认定。上诉人主张其发生交通事故前已连续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上诉人虽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其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居住租赁房屋的事实,其证据形式存在瑕疵。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9民终2724号 201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