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长房权证孝私字第xxx号产权证记载房屋系被上诉人卢某某婚前财产,2008年该房产进行了加建,加建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不能就房产价值和加建房屋所占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析产解决。在房产未分割的情况下,双方均有使用权。由于双方一审诉讼中没有要求分割使用权,故本院对该房屋的使用权不予分割。关于信用社宿舍两处房屋,因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且涉及案外人权益,故本案无法予以处理。关于20万元债权,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出借款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财产属债权性质,故双方应各享一半。关于鲁AS2696别克牌小轿车,该车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车辆现由被上诉人卢某某控制使用,双方诉讼期间均认可目前市场价值为1.5万元,故被上诉人卢某某应给予上诉人王某某车辆补偿款7500元,车辆归被上诉人卢某某所有。上诉人主张的对外债务,因被上诉人不认可,因涉及债务是否真实,可由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再行分割,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上诉人王某某有关车辆和对外债权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和支持,其他上诉请求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审判决分割对外债权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1民终5652号 201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