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马贞强、王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港联公司与被告马贞强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车辆确认合同》及《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及租赁条款》,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原告港联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马贞强提供了车辆,被告马贞强在车辆交付清单落款处签字确认,该事实应予认定。被告马贞强提车同时缴纳了租金首付,截止起诉日尚有140692.67元没有支付,对该数额被告马贞强未到庭,视为对原告港联公司该项数额的认可,以此数额为准,被告马贞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告港联公司请求被告马贞强支付违约金,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计算依据,原告港联公司请求被告马贞强支付1%的违约责任,该比例明显过高,应适当调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其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起算日自起诉日起算。被告王琦签订的担保协议有效,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104民初2279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