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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安泰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金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原告已拆除被告房屋,被告占有了产权调换房屋,双方均履行了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应在交验合格空房时向原告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151632元,被告至今未支付,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房款。自被告应支付房款时,原告即产生利息损失,损失应由被告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1502民初4988号 2016-12-06

王燕与聊城申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应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持被告方出具的工程结算确认单向本院主张权利,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有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诉讼中又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应在欠款总额中扣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30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对其主张没有提交证据,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勇系被告申大公司的工作人员,杨勇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申大公司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聊东民初字第4325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