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传禄、申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从一审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看,上诉人宋传禄通过田维宾向被上诉人刘凤银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利息,事实清楚。在还款1万元后,上诉人宋传禄又重新为被上诉人出具19万元的借据。对于其后的还款,被上诉人认可还本金9000元,剩余181000元本金未还。上诉人宋传禄主张已还款多笔,尚欠本金5.6万元,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宋传禄提交的转款凭证、存折复印件等证据,均系其与田维宾之间的款项往来,不能证明系偿还的被上诉人款项,且田维宾在一审作证时也称该款项往来与被上诉人无关,其并未将款项给付被上诉人,故上诉人宋传禄的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主张申银萍不应偿还借款的主张,因涉案借款于2010年所借,系在两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借据日期为2014年11月21日,但系上诉人宋传禄在后来重新出具的借据,仍应按实际借款日期来认定。两上诉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约定为个人债务及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上诉人共同偿还。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及的应还款数额,因其没有上诉,视为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故对被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审查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宋传禄、申银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15民终1827号 201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