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某乙与单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所属领域:继承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审法院2016年4月18日对单某甲的调查笔录中,单某甲多次表示自己不要求继承单某乙的遗产,认为遗产应该留给单某丙。虽然单某甲的上诉状中提出自己由于脑溢血后遗症口语不清,不认识字、不知道笔录记载内容等理由,但均不足以推翻其在原审法院接受调查时的陈述。二审中,单某甲本人也未到庭陈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上诉人单某甲无法就其一审的陈述作出合理说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17民终1514号 201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