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上冶镇古城村民委员会与周某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包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村委与被告周某乙口头达成土地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限一年,之后的承包费每年一交,如不缴纳承包费,承包地归某某村委所有,因此,双方达成的承包合同,没有约定承包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的承包合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规定,故本案原告某某村委在2015年即通知被告采伐承包地范围内的树木,要求退还土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于原告某某村委持续多年均按照每年每亩220元标准收取的承包费,故2015年、2016年度因被告未能退还原告某某村委土地给其造成的损失,本院将参照原承包协议承包费数额予以确定;且将值冬季,已不能进行农作物耕种,采伐树木亦将造成树木价值的减损,故本院酌定明年春季被告将承包地范围内树木采伐,并将土地返还原告某某村委。被告主张承包土地时时任支部书记表示承包期限是50年,庭审中未能举证,原告又不予认可,其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1325民初2400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