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允刚与宁昭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无编号),认定事实清楚,确认的事故原因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宁昭钵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宁允刚及于翠英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宁昭钵作为直接侵权人及鲁B×××××号车车主,依法应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因被告宁昭钵为鲁B×××××号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故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部分,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和被保险车辆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100%)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应由被告宁昭钵赔偿。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医疗费8806.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20元/天×20天)、护理费2654.95元(48453元/年÷365天×20天×1人)、误工费14602.27元(48453元/年÷365天×110天)、车损费1760元、施救费及停车费130元,证据确实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200元,本院酌情支持其120元。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8806.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2654.95元、误工费14602.27元、车损费1760元、施救费及停车费130元、交通费120元,共计人民币28473.85元。其中,原告的医疗费8806.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共计人民币9206.63元,虽未超出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中医疗费用10000元的赔偿限额,但为平衡本次事故中另一受害人于翠英的损失,本院认为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5000元为宜;超出交强险限额的4206.63元(9206.63元-5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和被保险车辆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100%)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4206.63元。原告的护理费2654.95元、误工费14602.27元、车损费1760元、施救费及停车费130元、交通费120元,共计人民币19267.22元,未超出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中死亡伤残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的赔偿限额,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部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214民初246号 201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