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立旗与青岛联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系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被告所口头申请追加的第三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对被告口头申请追加第三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不予准许。
原、被告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被告违反约定逾期交房已构成违约,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系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要求合同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被告提出的应由案外人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在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请求按照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1.5%予以调整的主张,因逾期交房的损失系购买人不能按期使用房屋产生的损失,不应按照当前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故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4月26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9271.86元(887026元×0.0001×330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203民初7679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