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杨利萍、王新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杨利萍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均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杨利萍发放贷款,被告杨利萍应当按期还本付息,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该债务发生在被告杨利萍与王新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共同履行还款义务,在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时,原告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
关于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有合同明确约定,且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符合《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且已经实际支付,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杨利萍、被告王新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202民初2547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