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唐县仟一食品有限公司、高唐县博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仟一食品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是有效的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仟一食品公司签订的(高农商)流借字(2016)年第0416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仟一食品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此款自2016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博泰公司、牛功吉、王泽福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博泰公司、牛功吉、王泽福对被告仟一食品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博泰公司、牛功吉、王泽福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仟一食品公司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1526民初2240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