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秀芳诉闫晨、王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闫晨由被告王金平担保向原告周秀芳借款9000元,约定月息370元,并出具借据,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闫晨给付部分利息,剩余本息未能归还,被告王金平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实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闫晨归还借款本金,按月息2%支付利息,要求被告王金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闫晨、王金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1029民初301号 201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