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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岳福军、董海燕、李小华、屯留县南浒庄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岳福军、董海燕、李小华、屯留县南浒庄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辩解和申辩的权利。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自2015年10月4日起,被告没有依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后,利率实际增加至22.5%,几接近民间借贷利率24%的保护上限。律师费10000元符合山西省发改委、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的通知》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有关规定,原告在主张了罚息的情况下再要求借款人承担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理由欠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0402民初178号 2016-05-30

张路生诉长治市城区五马办事处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加盖被告公章的借据,被告亦认可收到原告出借的115万元的借款,但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15万元借款的主张,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在115万元中有100万元,是原告替长治市昌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用于其城中村改造的预付款,提供了其与长治市昌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加以佐证。原告系自然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质,且在被告与长治市昌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中,并未约定本案的原告张路生的权利义务,无法证明原告出借的100万元是垫资用于城中村改造,张路生在协议下方的签字,仅是见证人。因此,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0402民初1045号 2016-08-04

王丽萍诉郭丽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保险纠纷
所属领域:保险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晋DX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保险金额17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11月26日;及晋DX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2016年1月20日交易后变更登记为晋DXXXXX,事实清楚。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车辆损失81724元,尚在保险金额170000元之内,被告应予全额赔偿。在被告先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之后,被告享有向另一方肇事者晋DXXXXX号小轿车驾驶人的追偿权。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0402民初921号 201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