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路生诉长治市城区五马办事处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加盖被告公章的借据,被告亦认可收到原告出借的115万元的借款,但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15万元借款的主张,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在115万元中有100万元,是原告替长治市昌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用于其城中村改造的预付款,提供了其与长治市昌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加以佐证。原告系自然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质,且在被告与长治市昌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中,并未约定本案的原告张路生的权利义务,无法证明原告出借的100万元是垫资用于城中村改造,张路生在协议下方的签字,仅是见证人。因此,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0402民初1045号 201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