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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凤与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榆次安居住宅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2003年,被申请人榆次区政府根据市政规划对锦纶南路改造作出决定,并委托被申请人华泰公司进行拆迁工作。以上事实表明,该拆迁行为是经榆次区政府决策并实施的,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在本案中,原一、二审法院根据再审申请人国金凤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首先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其次请求判令原审被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认为国金凤对榆次区政府决定拆迁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该主张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述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同时,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国金凤在民事诉讼中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后,国金凤分别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案纠纷进行了一、二审行政诉讼,上述两级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已对该纠纷作出行政裁定。以上事实进一步说明,本案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因此,针对国金凤的主张,本院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国金凤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晋民申字第13号 2015-05-15

国金凤与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华泰保障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2003年,被申请人榆次区政府根据市政规划对锦纶南路改造作出决定,并委托被申请人华泰公司进行拆迁工作。以上事实表明,该拆迁行为是经榆次区政府决策并实施的,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在本案中,原一、二审法院根据再审申请人国金凤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首先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其次请求判令原审被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认为国金凤对榆次区政府决定拆迁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该主张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述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同时,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国金凤在民事诉讼中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后,国金凤分别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案纠纷进行了一、二审行政诉讼,上述两级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已对该纠纷作出行政裁定。以上事实进一步说明,本案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因此,针对国金凤的主张,本院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国金凤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晋民申字第13号 2015-05-15

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山西华鹿热电有限公司与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华鹿公司和中海石油公司系上诉人阳坡泉煤矿的股东。阳坡泉煤矿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约定:“本章程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股东)因执行本章程所发生的或与本章程在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争取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后[三十(30)]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将有关争议提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和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本案纠纷应当依照约定的方式,依法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晋立商终字第26号 2015-07-02

郭菊香不予受理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拍卖合同是指出卖人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最高价者的买卖合同,拍卖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拍卖合同引起的权利义务纠纷。郭菊香不是拍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上诉人郭菊香所称“本案属拍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上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要求确认拍卖程序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郭菊香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对郭菊香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晋立民终字第210号 2015-11-04

张品伟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拍卖合同是指出卖人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最高价者的买卖合同,拍卖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拍卖合同引起的权利义务纠纷。张品伟不是拍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上诉人张品伟所称“本案属拍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上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要求确认拍卖程序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品伟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对张品伟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晋立民终字第174号 2015-11-04

穆海龙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拍卖合同是指出卖人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最高价者的买卖合同,拍卖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拍卖合同引起的权利义务纠纷。穆海龙不是拍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上诉人穆海龙所称“本案属拍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上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要求确认拍卖程序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穆海龙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对穆海龙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晋立民终字第172号 2015-11-04

殷红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拍卖合同是指出卖人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最高价者的买卖合同,拍卖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拍卖合同引起的权利义务纠纷。殷红不是拍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上诉人殷红所称“本案属拍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上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要求确认拍卖程序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殷红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对殷红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晋立民终字第206号 201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