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菊香不予受理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拍卖合同是指出卖人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最高价者的买卖合同,拍卖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拍卖合同引起的权利义务纠纷。郭菊香不是拍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上诉人郭菊香所称“本案属拍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上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要求确认拍卖程序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郭菊香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对郭菊香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晋立民终字第210号 201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