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保险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告太平洋东升支公司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其住所地位于中山市××镇,且涉案保险标的物位于中山市,而东升镇和小榄镇均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以涉案财产保险的保费是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收取为抗辩称本院对此案并不享有管辖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2072民初13020号 201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