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九月天湘院子饮食有限公司与李亚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人事争议
所属领域:人事争议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劳动者已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受理,用人单位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03民特172—183号 201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