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甲与梁某乙、梁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遗嘱继承纠纷。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座落于湛江市霞山东堤四横路17号砖瓦木双隅二层楼房是被继承人梁华兴、吴碧兰的遗产,有房屋所有权证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梁某丙称该楼房是父母与其兄弟的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提供依据,本院不予认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梁华兴、吴碧兰生前立有遗嘱,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根据梁华兴、吴碧兰的遗嘱,霞山东堤四横路17号房屋第一层93.44平方米房屋,全部产权由孙子梁某甲继承;该房屋的第二层从北面前楼起的第一间房间归梁某乙所有;第二间房屋归梁保春所有;第三间房屋归儿子梁某丙所有。房屋分配后,应留路出入,二层楼的走廊和楼梯的实用面积长5米×宽1.3米为共用。上述内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依法有效。但遗嘱中将梁保春的房屋份额指定由梁某乙继承,行使了梁保春的处分权,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的规定,《遗嘱》中由梁保春继承的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规定,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梁某丙、梁某乙。因此,梁保春所占的份额应由梁某丙、梁某乙继承,各继承1/2份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778号 2016-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