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阳平诉被告钟再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就转让林木、林权一事达成口头协议,并由原告支付了5万元定金给被告,被告出具收条给原告收执。但是,被告并未按约定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合同将林木、林权转让给原告。据此,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万元给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205号 20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