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其豪与佛山市南海亿方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问题为:(一)亿方陶瓷公司应否向关其豪支付未回笼资金的提成工资;(二)亿方陶瓷公司应否向关其豪支付未按期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
关于亿方陶瓷公司应否向关其豪支付未回笼资金的提成工资问题。首先,亿方陶瓷公司与关其豪在一审庭审中均已确认关其豪2013年的提成计算方法是按照《佛山市南海亿方陶瓷有限公司2013年销售管理方案》的规定予以执行,根据该方案的第四条第13点的规定:“以上提及的所有薪酬提成,按公司一贯做法以客户销售开单的资金回笼额计算。”另外,关其豪于2013年7月15日向亿方陶瓷公司出具的《经济责任承诺书》显示,关其豪承诺:“如在《经销合同》和《授信协议》约定的结清全部货款期到期,经销客户推迟结清或未能结清《经销合同》和《授信协议》中的授信资金,或者客户《借据》到期未能归还的,本人承担销售提成提留部分暂不发放连带责任。”关其豪一方面确认该承诺书的签名是其本人签名,另一方面对该承诺书的内容不予认可,认为其不知情,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次,从亿方陶瓷公司与关其豪的庭审陈述内容看,亿方陶瓷公司业务销售员的工作职责包括联系客户下订单、协调生产以及追收货款等,故追收货款属于该公司业务销售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关其豪的离职原因为本人主动申请离职,故客户货款在其在职期间未能回笼,属于其未能履行业务销售员约定义务的情形。再次,关其豪2013年全年的提成业绩为167589.78元,亿方陶瓷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能证明该司已向关其豪发放了提成117865.89元,尚有提成49723.89元因相应的客户货款未回笼而未发放的事实,而关其豪已于2014年1月8日主动申请辞职,且其未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与该提成49723.89元相应的客户货款已实际回笼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关其豪对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关其豪关于亿方陶瓷公司应向其支付未回笼资金提成工资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亿方陶瓷公司应否向关其豪支付未按期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首先,关其豪的该项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其次,依前所述,关其豪主张亿方陶瓷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未回笼资金的提成工资,理据不成立,而关其豪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亿方陶瓷公司存在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事实,故关其豪的该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情形。因此,关其豪关于亿方陶瓷公司应向其支付未按期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关其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746、1747号 201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