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瑞强、黄好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盗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瑞强、黄好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瑞强、黄好新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案后,二被告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少部分赃物得以追回并退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瑞强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好新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但二被告人为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桂1227刑初170号 20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