滊坊市晖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服务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由区域内全体业主推选产生,有权代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其与物业服务公司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与廊坊市安次区常青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常青社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与义务。原告应当按质、按量为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时按量缴纳物业费。本案中被告欠缴2013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共计1806元,应当予以缴纳,故原告关于主张被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在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时存在一定的瑕疵,故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就原告主张的装修垃圾清运费1.5元/月/平米,原告就该主张仅向本院提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未就被告实施装修的具体情况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故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垃圾处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2016)冀1002民初225号 201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