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明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日能源公司)与被告梁洁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后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本案原告明日能源公司为被告梁洁缴纳税款的事实明确,被告梁洁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原告计算依据有误为由提出抗辩。因原、被告双方在聘用合同当中明确约定“……税金由个人承担……”故本院对原告明日能源公司为被告梁洁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事实予以确认。但依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代缴税费数额有误,本院结合被告抗辩意见依照原告所述2012年销售奖励150000元及2012年12月工资3900元合计153900元确认应当代缴个人所税数额为36595元{(153900元-3500元)×25%-1005元}(所对应税率为25%{(153900-3500)/12个月、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沙民一初字第744号 201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