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喀什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委托行纪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新业公司与银海物业公司签订的《东方花园
及园丁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新业公司即将银海公司办公室门上锁。本案中,因新业房产公司将银海物业公司办公室的门上锁,阻止银海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致银海物业公司搬离物业小区,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审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银海公司也存在违约情形,原判认定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应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因新业公司与银海公司口头约定,由银海公司管理东方大酒店,新业公司亦认可银海公司对东方大酒店进行管理的事实,原审中,银海公司提供了代新业公司缴纳东方大酒店的水电费票据,新业公司对银海公司缴纳水电费的事实予以认可,对票据数额的不予以认可,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反驳,故新业公司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新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新民申字第1947号 201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