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自香诉李跃生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所属领域:侵犯人格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系叔嫂关系,本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在双方发生矛盾后,也应采取合法手段解决,而非采用争吵等手段解决,对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在与原告发生争执后,造成原告受伤,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至于原告主张的相关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既主张了医疗费,又主张了后期治疗费,且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系在鉴定机构确定后期治疗费后产生,其与后期治疗费系同一性质,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要求主张后期治疗费,因此对原告在鉴定机构确定后期治疗费之日起,之后发生治疗行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本院不再重复支持。至于昆明法医院门诊收费收据二张115.58元,因与鉴定书能相互映证,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鉴定费3160元、后期医疗费4000元、残疾赔偿金8242元/年×20年×10%=1648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云0122民初1859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