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6199条记录,展示前1000

徐李尖与金慧婷、徐玉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金慧婷经由被告徐玉秋担保向原告借款18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及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确认。借款合同未载明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关于利息部分,借款合同已约定月利息为3%,但原告现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8%计算利息,该利息主张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故原告现要求被告金慧婷偿还借款18万元并要求按月利率1.8%支付从2015年3月27日起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玉秋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双方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已明确约定为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徐玉秋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324民初114号 2016-02-04

金可棉与陈寿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陈某乙向原告金某甲借款12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被告陈某乙作为借款人,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该约定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自2000年4月25日起按约定的月利率1.5%计付利息损失,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324民初126号 2016-02-04

永嘉县江北欢达鞋料加工场与董大丰、张建挺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股东权益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三被告作为富蒂玛公司的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经通知拒不提交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等,导致公司客观上无法进行清算。原告欢达加工场作为富蒂玛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三被告对富蒂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故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324民初5013号 2016-12-27

李兴峰与陕西双杨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双杨劳务公司承认与原告李兴峰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原告李兴峰在劳动期间受伤,且由被告双杨劳务公司的现场施工负责人第三人邓红树予以确认;原告李兴峰主张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依法进行工伤认定,但本案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现原告李兴峰即直接要求被告参照工伤进行赔偿,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324民初5405号 201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