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李尖与金慧婷、徐玉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金慧婷经由被告徐玉秋担保向原告借款18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及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确认。借款合同未载明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关于利息部分,借款合同已约定月利息为3%,但原告现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8%计算利息,该利息主张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故原告现要求被告金慧婷偿还借款18万元并要求按月利率1.8%支付从2015年3月27日起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玉秋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双方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已明确约定为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徐玉秋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324民初114号 201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