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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大学期间自由恋爱,且较长时间后才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尤其是近些年来,由于一方父母的家庭债务问题影响到原被告间的家庭生活;同时由于一方工作性质的原因,双方缺乏有效沟通,才导致夫妻矛盾的产生与激化,若双方能认真沟通,克制各自情绪,共同应对外部因素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夫妻之间并无根本性的矛盾和冲突。本院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现状以及原告请求离婚的原因等,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从有利于社会稳定,维护家庭完整,也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出发,只要双方相互尊重、互相谅解、加强沟通,原被告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杨某甲主张与被告宋某离婚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苏0113民初794号 2016-04-19

再审申请人赵德法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田素华百货超市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产品责任
【法院观点】本院审查认为,虽然在本案复查听证过程中,赵德法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6日的《终止调解通知书》,但这份通知书在本案原审诉讼前就已经存在,赵德法并未收集并提交,并且南京市栖霞区田素华百货超市店对此证也不予认可;赵德法自称当时购物付款时就已发现所购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但并未向超市方直接提出。所以赵德法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仍不能证明其提供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当时在被申请人处超市店所购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苏0113民申29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