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大学期间自由恋爱,且较长时间后才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尤其是近些年来,由于一方父母的家庭债务问题影响到原被告间的家庭生活;同时由于一方工作性质的原因,双方缺乏有效沟通,才导致夫妻矛盾的产生与激化,若双方能认真沟通,克制各自情绪,共同应对外部因素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夫妻之间并无根本性的矛盾和冲突。本院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现状以及原告请求离婚的原因等,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从有利于社会稳定,维护家庭完整,也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出发,只要双方相互尊重、互相谅解、加强沟通,原被告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杨某甲主张与被告宋某离婚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苏0113民初794号 2016-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