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万胜与刘众、吴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1.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吴万胜与被告刘众之间订立的借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被告刘众2015年5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要后,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责任。3.射阳县利民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差欠原告10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吴万胜索要亦未返还借款,应当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刘众系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不是该10000元借款的适格被告,故不应当承担返还借款本金10000及利息的责任。4.被告吴洪萍与被告刘众系夫妻关系,该笔78000元借款属于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且吴洪萍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故吴洪萍对该债务应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苏0924民初2985号 201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