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与朱加猛、马万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或反驳的事实进行举证,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张宝上诉提出涉案借款是赌债,其应进行举证。而其二审中提交的通话录音,通话人均未到庭,无法证明真实性,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微信聊天截图,其并未提交该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张圈也未到庭,对该微信聊天截图的真实性亦无法判断,且聊天内容仅涉及借款金额,不涉及借款用途,本院对该证据亦不予采纳,张宝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张宝另上诉主张朱加猛控制了马万超的银行卡和密码,其将涉案款项转入马万超账户内又被朱加猛立即派人取走,以及合同上空格处的字以及出借人姓名都是朱加猛事后添加,朱加猛承诺其只负责担保找人不担保还钱其才愿意签字,但除其本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均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张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8)苏02民终2930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