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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云与李国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黄建云主张其从事家政服务,每月工资收入7400元,虽然其提供了雇主杭群、王燕、陈顺华等人出具的证明,但由于上述证人未能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上述证人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黄建云不能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况下,黄建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酌定其误工费标准为每月2500元,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其误工损失8333元并无不当。 综上,黄建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苏02民终2572号 2016-10-17

张宝与朱加猛、马万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或反驳的事实进行举证,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张宝上诉提出涉案借款是赌债,其应进行举证。而其二审中提交的通话录音,通话人均未到庭,无法证明真实性,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微信聊天截图,其并未提交该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张圈也未到庭,对该微信聊天截图的真实性亦无法判断,且聊天内容仅涉及借款金额,不涉及借款用途,本院对该证据亦不予采纳,张宝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张宝另上诉主张朱加猛控制了马万超的银行卡和密码,其将涉案款项转入马万超账户内又被朱加猛立即派人取走,以及合同上空格处的字以及出借人姓名都是朱加猛事后添加,朱加猛承诺其只负责担保找人不担保还钱其才愿意签字,但除其本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均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张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8)苏02民终2930号 2016-10-17

无锡惠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亨利富公司是无锡甘露学校工程的承包方,其又认可案涉《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中的“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甘露学校工程项目专用章”是真实的,故该项目部的行为代表亨利富公司,《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对亨利富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亨利富公司在承包后是否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形,是其公司内部管理行为,与作为外部第三人的惠盈公司无关。至于惠盈公司是否按约供货的问题,惠盈公司提供了《单项工程表》及《预拌混凝土发货签证单》用以证明其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从上述工程表及签证单看,惠盈公司每次供货均有详细的记录,且均由刘锡坤刘夕坤签收,如亨利富公司予以否认,应提供相应的依据。现亨利富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供货数量不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亨利富公司应按《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综上所述,亨利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苏02民终3803号 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