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射阳县兴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市天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及担保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与被告兴凯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天诚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应属有效合同。被告兴凯公司应依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天诚公司在被告兴凯公司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时,应依约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现两被告未能依约履行各自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自应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各自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王立新、陈英作为被告兴凯公司的股东,在兴凯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时,向原告出具关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书合法有效,自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兴凯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被告天诚公司、王立新、陈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盐商初字第00171号 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