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萃智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华金林、朱国新等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所属领域:仲裁程序案件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
一、关于伪造证据。仲裁裁决涉及的2015年10月15日华某与朱某某、日月幕墙公司、萃智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在仲裁审理中萃智公司确认加盖的萃智公司公章是真实的。萃智公司主张在协议书上盖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萃智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应当认识到公章对公司意志的代表意义,应当对公章的保管和使用严格注意,萃智公司将公司公章交给朱某某长时间保管,对于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有所预见,并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华某与朱某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朱某某提出追加萃智公司担保,华某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对担保人萃智公司公章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但不能苛责华某能够核实担保是否系萃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萃智公司公章真实,华某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萃智公司并未能够证明华某与朱某某恶意串通。故萃智公司认为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隐瞒证据。隐瞒证据是指证据客观存在,对方当事人有隐瞒行为,且该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萃智公司主张公章是朱某某私自加盖,朱某某隐瞒了萃智公司公章登记记录。本案中萃智公司并未能够证明萃智公司公章登记记录是客观存在的。即使萃智公司能够证明公章登记记录存在,被朱某某控制隐瞒,但萃智公司与朱某某均为仲裁被申请人,对方当事人即仲裁申请人华某并不存在隐瞒行为,并且华某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不能因此免除萃智公司对华某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足以影响案涉仲裁裁决的结果。萃智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存在隐瞒证据情形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萃智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苏05民特171号 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