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23300条记录,展示前1000

金阿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29日金阿琴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出具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诉讼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系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认可。原审法院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金阿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苏05民申220号 2016-12-26

苏州萃智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华金林、朱国新等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所属领域:仲裁程序案件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 一、关于伪造证据。仲裁裁决涉及的2015年10月15日华某与朱某某、日月幕墙公司、萃智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在仲裁审理中萃智公司确认加盖的萃智公司公章是真实的。萃智公司主张在协议书上盖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萃智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应当认识到公章对公司意志的代表意义,应当对公章的保管和使用严格注意,萃智公司将公司公章交给朱某某长时间保管,对于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有所预见,并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华某与朱某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朱某某提出追加萃智公司担保,华某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对担保人萃智公司公章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但不能苛责华某能够核实担保是否系萃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萃智公司公章真实,华某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萃智公司并未能够证明华某与朱某某恶意串通。故萃智公司认为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隐瞒证据。隐瞒证据是指证据客观存在,对方当事人有隐瞒行为,且该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萃智公司主张公章是朱某某私自加盖,朱某某隐瞒了萃智公司公章登记记录。本案中萃智公司并未能够证明萃智公司公章登记记录是客观存在的。即使萃智公司能够证明公章登记记录存在,被朱某某控制隐瞒,但萃智公司与朱某某均为仲裁被申请人,对方当事人即仲裁申请人华某并不存在隐瞒行为,并且华某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不能因此免除萃智公司对华某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足以影响案涉仲裁裁决的结果。萃智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存在隐瞒证据情形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萃智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苏05民特171号 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