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安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姚小松与东台市安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姚小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所属领域:不当得利返还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姚小松与安丰油脂公司在2007年12月之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7年11月4日,安丰油脂公司向姚小松送达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并作出《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最终被(2010)盐民终字第1538号生效民事判决撤销,在此之后,安丰油脂公司未再重新作出与姚小松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故双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安丰油脂公司以其企业停产、姚小松未提供劳动为由主张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安丰油脂公司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即未安排姚小松工作,姚小松要求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的生活费27048元,并从2011年10月1日起按各月东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至法院判决时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安丰油脂公司以姚小松已经重新就业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生活费,于法无据。姚小松在前案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安丰油脂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即《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法院最终也仅针对此问题作出处理,并未涉及生活费的问题,本案中姚小松的诉讼请求是支付生活费,与前案的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诉讼。前案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盐民终字第1538号生效民事判决,最终确认安丰油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安丰油脂公司未依法向姚小松支付生活费,此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姚小松于2011年9月30日申请仲裁继而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定时效。与本案同类型的索要社会保险费的行政案件系以安丰油脂公司撤诉结案,二审法院并未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安丰油脂公司提出以该案为依据认定相关事实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安丰油脂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613号 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