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宝源综合大市场荣鑫轮胎销售部与吴红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对双方买卖事实、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作出了约定,该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吴红根拖欠原告货款未付,属违约行为,应负本案全部责任,现尚欠原告货款6.8万元未付,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双方约定被告逾期未付违约金为合同总货款的5%,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违约金3400元(6.8万元×5%),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赣0103民初1537号 2016-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