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与被告张邦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信用卡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张邦辉在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依据中国人民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的规定,可以认定被告愿意接受《领用合约》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被告张邦辉与原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及收回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以授信为基础、具有关联信用联系的混合契约,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无名合同的范畴,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契约。因此,《领用合约》应当作为规范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被告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诉请主张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赣0104民初87号 201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