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公司与陈丙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追偿权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寻乌财保公司在出具给被告陈丙华的保险单中已载明被保险人“陈丙华”,被保险机动车号牌号码“赣0255636”。被保险人被告陈丙华驾驶被保险车辆赣02/55636号变形拖拉机造成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寻乌财保公司根据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凌某亲属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为原告寻乌财保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属合同义务。原告寻乌财保公司在被告陈丙华投保时,对其及其赣02/55636号变形拖拉机进行了审查,确认被告陈丙华为被保险人、赣02/55636号变形拖拉机为被保险车辆,为其赣02/55636号变形拖拉机承保了交强险,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寻乌财保公司履行判决后,在未能举证被告陈丙华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又以其无证驾驶为由向其追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寻乌财保公司要求被告陈丙华返还已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赣0734民初324号 201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