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晓辉与艾细毛、宋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乐晓辉与被告艾细毛、宋爱梅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到期后原告乐晓辉享有收回借款本金1万元及合法利息的权利。原告乐晓辉与被告艾细毛、宋爱梅约定借款1万元每月利息300元(即月利率3分)超过了合法的月利率2分的规定,超出部分不受保护。被告高阳作为该借贷关系的保证人,应当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依《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赣1029民初1093号 201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