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春红与南城县天井源乡曹坊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国有土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案中,南城县人民政府2012年9月28日作出《南城县河东工业园区天井源乡曹坊村(长岗上村小组、郑家源村小组)房屋征收公告》,明确了征收部门为南城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村一级村民自治组织的被上诉人曹坊村委会,不是南城县河东工业园区天井源乡曹坊村房屋征收部门,其无权对该区域房屋征收中补偿安置事宜作出任何承诺。故此,上诉人余春红要求被上诉人曹坊村委会分配其一块预留安置地,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抚民二终字第102号 201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