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德国与被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物权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国与被告隆基泰和丰宁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价款,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现被告交付的房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瑕疵,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该予以赔偿。原告主张铺砖工时料费用2000.00元,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修门框费用3000.00元,数额过高,庭审中,原告认可入住装修时,每个门框是2000.00元,故本院确认修门框费用为2000.00元。原告主张预修费5500.00元、误工费3000.00元、交通费2700.00元,因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826民初1053号 201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