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喜与邹双根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购买本村村民邹海林、邹小丑(邹振海)旧房时,有一块借用空地:王保房东,南北长8米,东西长5米,四至是东北二至堾边、西南二至石界。该争议空地在1996年洪水时曾被冲毁部分,被告修缮后一直使用。原告自1997年购买旧房至今未使用过此空地。现原告主张此空地的使用权,被告称争议的空地与邹海林、邹小丑(邹振海)的借用地不是同一块土地,而是增军和建国的地方让被告使用的。经本院勘验现场,没有借用空地当时的堾及石界,对此,原被告所在的村委会证明实际是没有堾及石界且1996年洪水冲毁了部分争议的空地,被告修缮后使用,已经没有了原貌,原告诉求空地的四至及长、宽村委会也不清楚具体在何处。原告主张的是土地使用权归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冀0522民初488号 201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