崪恩文、洪秀阁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洪恩文以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为由,请求被上诉人洪秀阁搬出房屋,被上诉人洪秀阁同样以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为由,不同意搬出该房。诉争房产未取得房产证,上诉人洪恩文提交的宅基地征地费的票据,该票据当时姓名为朱海青,征地费系被上诉人洪秀阁以朱海青名义交纳,后更改为洪恩文,无法认定征地费属于洪恩文个人交纳,且当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并一同进行建房。上诉人洪恩文一、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诉争房产单独享有所有权,洪秀阁对诉争房屋已经居住多年,故上诉人洪恩文请求被上诉人洪秀阁搬出诉争房屋,没有合理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洪恩文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洪恩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10民终5246号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