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树青与朱正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年,原告在起诉时,借款已经逾期,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从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25日期间的利息按照本金300000元计算为112800元(300000元×0.02元×18个月+300000元×0.02元÷30日×24日),从2015年12月26日其至2016年8月8日期间利息按照240000元计算为35420元(240000元×0.02元×7个月+240000元×0.02元÷30日×12日),上述利息共计14822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705民初1756号 2016-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