縊诉人刘玉兰与被上诉人张铁斌、被上诉人承德县恒广矿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高德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高德生、被上诉人承德县恒广矿业有限公司与蔡静所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被上诉人张铁斌依照蔡静指意将1447500.00元转入被上诉人高德生账户,蔡静将此笔债权转给被上诉人张铁斌,双方之间形成《债权转让协议书》,并送达债务人,《保证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被上诉人高德生借款时是被上诉人承德县恒广矿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但是所借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被上诉人高德生作为实际借款人应承担偿还借款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德生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被上诉人高德2014年5月30日向承德县恒广矿业有限公司的会计黄凤君的卡里转入1670000.00元,对此,当事人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高德生借款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及夫妻生产经营,一审认定此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刘玉兰不应对被上诉人高德生借款本金1447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刘玉兰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8民终3554号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