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桂贤与张玉苹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被上诉人刘桂贤就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孟村县公安局作出的孟公(牛)行罚决字(2015)0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相应的证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至今已超过六个月,上诉人张玉苹既未提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9民终1937号 201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