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伏荣与邯郸市三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申伏荣主张因被告原因,8号楼3个单元楼道门被铁栅栏锁住,导致交房逾期3个多月,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故对原告的该项讼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因被告长时间未向房产权属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导致买受人无法申请办理权属登记证,要求被告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但其未提供被告违约(即被告长时间未向房产权属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导致买受人无法申请办理权属登记证)的相关证据,对其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双气初装费,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第七条对此已明确约定,被告申报的预售价格也经物价局批复,原告已按约交纳了双气初装费,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上述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三胞地产以原告诉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因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从未放弃过主张权利,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426民初1697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