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英、宋广远等与张治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交通事故中,宋金廷、张治富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张治富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五原告的损失包括:1.医药费4851.59元,有正式票据证实;2.护理费:参照河北省2015年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3543元计算,住院1天,计91.89元;3.死亡赔偿金:参照河北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152元计算,赔偿5年,计130760元;4.丧葬费:参照河北省2015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409元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丧葬费为26204.5元;5.精神抚慰金:宋金廷的死亡给五原告造成了一定精神伤害,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水平,确定50000元;6.法医尸检鉴定费2500元,有正式票据证实,且系原告实际支出,予以认定;7.交通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200元;以上共计214607.98元。
综上所述,五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治富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秀英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五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1128民初849号 201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