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反诉人)吕久山与(反诉人)徐传印、徐严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所属领域:侵犯人格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不得侵犯。被告徐严利、徐严凯、(反诉人)徐传印与原告(被反诉人)吕久山发生争执,致原告(被反诉人)吕久山损伤。被告徐严利、徐严凯、(反诉人)徐传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造成原告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的合理部分即2708.06元本院予以支持。(反诉人)徐传印要求原告(被反诉人)吕久山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受伤系原告(被反诉人)吕久山造成,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原告(被反诉人)吕久山存在过错,对(反诉人)徐传印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0927民初1384号 201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