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水利局水土保持工作站与王洪国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而本案原被告争议的山坡林地,2001年12月19日,桐柏县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有《林地林权证》,故该山坡林地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辩解该山坡林地所有权××庄镇××魏南组所有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不经被告同意,擅自在原告的山坡上挖掘,并种植茶叶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被告挖掘山坡前山坡的全貌照片,且原被告对山坡挖掘前山坡上存在的内容说法不一,故原告诉请被告恢复山坡林地原貌,本院无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因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1330民初1367号 201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