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五三农场与袁学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河南省驻马店监狱七监区与袁学君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虽然七监区是原驻马店监狱的下属机构,因河南省五三农场与原驻马店监狱属同一个单位、两个名字,且该合同签订后得到河南省五三农场的认可,应当视为该合同系河南省五三农场与袁学君签订的,而且,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2003年,在承包期间被告袁学君按照国家退耕还林相关政策,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上杨树,并向正阳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了林权证书。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在合同期满后,被告无法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砍伐证,并采伐所种植的林木,致使被告袁学君事实上不能将所承包的土地按合同约定返还给河南省五三农场。被告袁学君在承包土地上种植林木原告知情,应视为原告对被告变更土地用途的认可,在合同到期后,由于根据现行政策无法采伐林木,该客观情况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均无法预见的,因此被告不应当单方承担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于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清除原承包土地地上附属物、恢复土地原貌、归还占用原告的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河南省五三农场要求被告袁学君按照相同地段土地承包费标准进行赔偿损失,由于被告现在承包的土地已由耕地变更成林地,原告请求的赔偿标准没有事实依据,且原告没有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因此,对于该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参照《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正民重字第00029号 201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