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卫与姚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实为利息),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据,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存在。被告称其出具的借据系赌债,向法庭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的录音,但该录音证据中的案外人一方未出庭,录音内容也不能证明被告所称该借据系赌债,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被告关于此借据系赌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告主动按照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计算违约金期限有误,本院据实纠正。自2014年5月28日至2016年6月28日,共计25个月,违约金应为10000元(20000元×2%×25个月=1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0305民初2464号 2016-11-14